徐玉杰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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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房合同非买房人本人签名被判无效 开发商败诉退回房款

发布者:徐玉杰律师 时间:2016年05月10日 1543人看过 举报

案件描述

2014年2月13日买房人郑某某与开发商佛山市南海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《楼宇认购书》,买房人认购开发商某楼盘商品房一套,并支付定金2万元,之后买房人按认购书约定向开发商支付30%首付款,余下房款准备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,截至纠纷发生时买房人已支付房款及相关税费等费用总计人民币529108元;因为购房政策调控原因,买房人未连续缴纳三年以上社保,银行未批准买房人申请的按揭贷款,买房人又不能改变付款方式,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买卖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,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,并要求买房人配合办理涂销备案手续。


办案过程

买房人接到开发商的起诉状后找到本律师,希望能通过法院诉讼退回已付房款和税费,本律师接受买房人的委托后,向买房人了解整个买房的过程和纠纷发生的经过,买房人特别提到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补充协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,听到这个情况,本律师认为只要购房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,退回房款及税费的几率就很大,为此,本律师告知买房人仅仅应诉是无法拿回房款和税费的,除了应诉外,还要就本诉提起反诉,要求认定购房合同无效,并要求开发商退回买房人已付房款及税费,购房合同无效的依据就是合同上买房人的签名非本人所签,属于伪签,开发商应退回房款和税费,合同是否属于买房人所签,无疑成为本案的焦点,开发商经过核实,确认非买房人所签。


仲裁结果

本案经过南海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,法院最终于2015年2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买卖双方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补充协议无效,买房人配合开发商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涂销手续,开发商除有权扣除2万元定金外,退回买房人已付房款及税费,一审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,一审判决生效。


律师观点分析

案件描述

2014年2月13日买房人郑某某与开发商佛山市南海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《楼宇认购书》,买房人认购开发商某楼盘商品房一套,并支付定金2万元,之后买房人按认购书约定向开发商支付30%首付款,余下房款准备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,截至纠纷发生时买房人已支付房款及相关税费等费用总计人民币529108元;因为购房政策调控原因,买房人未连续缴纳三年以上社保,银行未批准买房人申请的按揭贷款,买房人又不能改变付款方式,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,买卖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,开发商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,并要求买房人配合办理涂销备案手续。


办案过程

买房人接到开发商的起诉状后找到本律师,希望能通过法院诉讼退回已付房款和税费,本律师接受买房人的委托后,向买房人了解整个买房的过程和纠纷发生的经过,买房人特别提到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补充协议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,听到这个情况,本律师认为只要购房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,退回房款及税费的几率就很大,为此,本律师告知买房人仅仅应诉是无法拿回房款和税费的,除了应诉外,还要就本诉提起反诉,要求认定购房合同无效,并要求开发商退回买房人已付房款及税费,购房合同无效的依据就是合同上买房人的签名非本人所签,属于伪签,开发商应退回房款和税费,合同是否属于买房人所签,无疑成为本案的焦点,开发商经过核实,确认非买房人所签。


仲裁结果

本案经过南海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,法院最终于2015年2月6日作出一审判决,认定买卖双方签订的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及补充协议无效,买房人配合开发商办理网签合同备案涂销手续,开发商除有权扣除2万元定金外,退回买房人已付房款及税费,一审判决后,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起上诉,一审判决生效。


律师观点分析

本案得以圆满解决,首先在诉讼策略上及时说服当事人在本诉的基础上提起反诉,从而达到法院支持退回房款及税费的目的,如果只是应诉,除非法院通过调解结案,否则房款及税费是不可能判令返还的;其次,本案的发生纵然有房产政策限购的因素影响,但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和签订合同方面把关不严,也是值得开发商检讨的,买卖合同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文件,竟然出现买房人非本人签名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。


徐玉杰律师,执业于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,法律顾问;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,法学硕士学位,中山大学EMBA高级研修班结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广东-广州
  • 执业单位: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专职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440120********14
  • 擅长领域:房产纠纷、工程建筑、合同纠纷、债权债务、公司法